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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吳月琴】 2007.11.04 04:16 am 
 
有錢人最怕的兩種稅

高資產族群最怕兩種稅:所得稅和遺產稅。所得稅是對生前賺取的所得流量課稅,課完所得稅後的累積財富,又在死亡時就其存量課徵遺產稅。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的生前所得1,000萬,課完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40%以後,剩下的600萬是累積財富,如果沒花完還要被課50%的遺產稅約300萬,賺1,000萬被課700萬實質稅率高達約70%,高所得和高資產族群當然在乎。當然有人會選擇生前贈與,分年移轉財富給子孫,以作遺產稅的節稅規劃,但贈與稅每年的免稅額度只有111萬元,累進稅率和級距又是遺產稅的兩倍,基本上為防堵藉生前移轉規避稅賦而設計的贈與稅制,課徵起來相較遺產稅當然是不會太客氣。

所得稅課徵除了海外所得不課稅(98年才納入最低稅負制課徵,有600萬的扣除額,採單一稅率20%計算),中小學教師和軍人所得也免稅,稅基被很嚴重侵蝕外,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停徵、股利所得的兩稅合一、利息所得27萬的免稅等,主要課稅會落在以勞力所得為主的薪資族群,這也是所得稅最被詬病的地方。

遺產稅的課徵,繳交50%最高邊際稅率的占總稅額約一半,所以主要的課徵對象是高資產族群。而高資產族群的財富累積,很大部分又是靠前述免稅規範的資本利得所創造,在所得稅稅基侵蝕和資本利得免稅問題未有妥適解決方案之前,遺產稅的課徵在租稅公平及財富重分配上,仍有其存在的價值和功能。

新版遺產贈與稅法

我國為因應經濟自由化、國際化、金融商品多樣化及租稅改革之世界潮流,使遺產及贈與稅法切合現今社經環境需求,何部長於2007年8月22日向行政院院會報告「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方案」,並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希望在今(96)年底前可完成立法程序。

高資產族群保重身體

依新版遺產稅修正規定,我們假設被繼承人有二個子女,配偶仍健在,遺產總額在1,646萬元以下者都可免繳遺產稅,只有超過此免稅額以上者才會被課稅,較現行稅法多221萬的免稅額度。

而依現行稅率級距,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和扣除額後之遺產淨額超過1,000萬者,課徵稅率為2%-20%而新版只課6%;遺產淨額4,000萬元者現行要課33%,修法後只課13%;遺產淨額7,000萬元者現行要課41%,修法後只課21%;降稅幅度都達20%左右,而遺產淨額1億元以上者現行要課50%,修法後只課40%。

依財政部所提修法幅度究竟可節省多少稅款?我們再以下列實例做一試算,如果被繼承人有已成年子女兩人,配偶健在,遺產總額有2億,茲計算修法前後應繳稅額相差如下:

計算結果修法後可少繳約1,945萬元的遺產稅,降稅幅度顯然不小,所以建議高資產族群保重身體,和減稅新制賽跑,也無需急於現在作生前財產移轉,似可等修法後再議。

財政部為致力於維持稅制改革的動態均衡,以達成健全稅制的目標,雖不即刻取消遺產贈與稅,但是實施整合遺產贈與稅的兩稅合一,並達到「終生財富移轉稅制」,及將最高邊際稅率由40%調降至20%,是其長期政策和目標。

當然要達到此長期目標也有其必要的配套措施,財政部認為應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適用期滿,及個人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後,再依據整體稅制改革及稽徵能力提升情形作修正,依其規劃希望能於99年度實施。有關遺產贈與稅制的存與廢,雖然朝野連署廢除的聲音不斷,財政部仍有其專業的考量和堅持,值得敬佩。

修法後實務抵繳將限縮

身後如果留下巨額遺產,雖然子孫受益匪淺,但繳稅是需要現金的,龐大的遺產稅亦使繼承人承受莫大的負擔,為了解決納稅義務人因為應納稅額過大,以致於有無法繳納的情形發生,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其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此次新版遺產稅法也有放寬分期繳納規定,由現行二年放寬為三年),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應納稅款。

所以,申請以遺產抵繳遺產稅,為繼承龐大遺產繼承人常選擇的方法。惟申請抵繳有一定的法定要件,遺產中遺有大筆的現金或銀行存款顯已足夠繳納稅款者,則申請抵繳是不會准許的。

而且實務上有一定的處理方法,如繼承人無法順利以遺產抵繳遺產稅,又無法繳納高額遺產稅,光是「滯納金」「罰鍰」和「滯納利息」就可能把原本龐大的遺產消磨怠盡,這也是一般保險業務員或理財顧問,強調以保險做為預留稅款的重要。

依國稅局的統計資料顯示,到今(96)年第一季止尚未賣出的抵稅財產約1138億元,其中土地達988億元最大,公共設施保留地又占將近一半486億元,可見坊間流行買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節稅規劃,確實甚為盛行。

惟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因為免徵已不屬於課徵標的物,也不合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易於變價之規定,理應不能辦理抵繳遺產稅,它所以常被用以抵繳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辦理。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為公告現值高於買價,因此常見財富管理顧問或代書,建議高資產族群在死亡前,以低價買入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依法免稅外,還可按土地的公告現值,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拿來全額抵繳遺產稅。

舉個例子說明,假設老王死亡時留有應稅遺產3億元,留給三位已成年子女和配偶,可享有的免稅額及扣除額,以現行規定計算共可減除1,470萬元【免稅額779萬+配偶扣除額445萬+子女扣除額135萬(45萬x3)+喪葬補助費111萬=1,470萬】,下列試算表左邊完全沒規劃,右邊是生前聽了專家建議購買了公共設施保留地,兩者應繳稅賦比較如下:(見表二)

◎右邊的規劃生前以2,000萬元購買公告現值1億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則不但遺產總額中少了2,000萬元的現金,1億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還可免課遺產稅,並可以全額拿來抵繳遺產稅,等於「以小換大」,把應稅財產變成免稅財產,所以常見買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的廣告,也就不足為奇了。

遺產及贈與稅的實物抵繳除公共設施保留地外如股票、債權、高爾夫球證、靈骨塔的使用權等都非常盛行,所以稽徵實務上時常發生抵稅財產賣不掉,或股票抵稅後變廢紙的情形,變現困難令財政部非常頭痛,因此,此次修法也明定課徵標的物中不易變價或時價已下跌之財產,得抵繳之稅額,規定以該課徵標的物之應納稅額為限,以避免此類財產難以變價或發生變價損失,而侵蝕其他財產應納之稅額。

至於形同遺產稅額折價券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本來就不列入遺產總額課稅,當然無應納稅額可設限,財政部可能規劃採用比例抵繳制,即按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占遺產總數中的比率,規定只能抵遺產的一定比率;也可能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時間、持有年限,進一步規範公設地抵稅的條件;甚至是仿照所得稅捐贈的防堵做法,依實際買賣價格抵繳,如果無證明,則以官方調查公布的現值為準(所得稅的規範。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捐贈扣除額,如果無法提出實際交易價格係以公告現值的16%認列),以防堵爛用公共設施留地實務抵稅的情形。所以擬於生前買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做為節稅規劃者,可能要留意財政部的修法方向,以免得不償失。另外國說局也有以「實質課稅原則」,對某納稅人於往生前六個月內才買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規劃動機明顯,不准免稅也不得抵繳補稅數百萬元的案例,建議在作節稅規劃時應予慎重。

節稅一分就是賺一分

台灣首富蔡萬霖的善於理財眾所皆知,連去世後的遺產稅都能安排得恰到好處,依美國權威財富期刊富比士歷年的世界富豪排名,蔡萬霖的財產應該在2,000億台幣左右,但死後申報遺留的財產,據報導象徵性繳交約5億元的遺產稅。果真如此,其規劃得宜達到巨額節稅,確實是理財高手,然而相較於溫世仁和其遺孀呂來春夫婦,所繳的遺產稅可能逾60億元,真的會留給大家很多省思和議論。

台灣由於現行遺產稅率高達50%,富商鉅子都費心思規劃,加上海外遺產難查緝,逃漏容易,所以成功避稅者多,也難怪大家都認同節稅規劃是另一種賺錢方法。

不過為了配合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於98年1月1日課稅的施行,財政部已著手進行富豪個人海外所得建檔作業,以作為未來課稅基準。海外所得的建檔有賴租稅協定的簽署,目前我國已與16個國家簽定租稅協定,包括澳大利亞、比利時、丹麥、甘比亞、印尼、馬其頓、馬來西亞、荷蘭、紐西蘭、塞內加爾、新加坡、南非、史瓦濟蘭、瑞典、英國及越南。而正積極洽談的有美國、加拿大、德國等國家,財政部希望能儘快完成簽定作業,以利掌握國人在海外所得資料。

當然這些富豪個人海外所得的建置,最低稅負制的課徵是急迫需要外,最主要的應該是掌握個人的海外財產,因為遺產贈與稅的課徵是屬人主義,遺產總額包括海內及海外的財產都要計入,如果有辦法建置海外個人的財產資料庫,財稅系統的天羅地網就不再缺一角,以前專家建議把財產隱藏國外、存入境外私人銀行等,恐就無法全然遁形。

遺產稅節稅規劃說明白只有兩大管道:

(一)隱藏收入:如何合法的將課稅資產轉換到不用課稅的帳戶,例如買保險等。

(二)壓縮資產:將要課稅的資產合法利用工具,轉換成計稅基礎較低的資產,例如將現金轉換成不動產,降低課稅資產淨額就是壓縮資產的方法之一。

其它如創造負債、買農地、善用分年贈與降低課稅財產,新版遺產贈與稅法更有遺產稅免稅額1,000萬的提前使用,或利用夫妻贈與免稅平均夫妻財富,都是合法的節稅規劃,節稅一分就是賺一分,節稅規劃絕對是財富管理中很重要的一環,除非您的理財哲學是多繳稅是應該的。

(作者為IARFC協會講師)

【2007/11/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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