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專題報導】 2007.11.13 03:45 am 
 
境外保單 不被承認

用什麼保單才能真正節稅,另一個爭議在境外保單到底能不能節省遺產稅?以美元支付的境外保單,保費便宜,一直是台灣有錢大戶的最愛,每年透過相關管道買境外保單的資金都相當大。

由於過去境外保單避稅效果顯著,在財政部的要求下,金管會已經在前不久發出解釋函令,指出「境外保單」沒有核備,不予承認,財政部隨後也發函給業界,將「境外保單」完全排除在遺贈稅法的適用範圍外,也就是說,「境外保單」,在台灣不具法律效力,完全沒有節稅功能。

不過,壽險業者透露,儘管「境外保單」不被承認,看似沒有節稅效果,但因為保費實在便宜,有錢人能買到的壽險保障,還是遠高於國內保單,很多有錢人還是會買。

因這些高資產族認為,除保費便宜,另個重點在「分散資產」,即使不能節遺產稅,還是可透過境外保單,把一些資金搬到國外,最後這些資金,國稅局能否查得到,值得賭一賭。

年金給付 還有得吵

在傳統的看法中,年金險,應該也是安全的避遺產稅管道。

戴素雲指出,保險法中,有一個「年金險」專章,將年金的給付,准用先前的保險給付條文,即不用列入遺產計算。

但戴素雲指出,在實務上,國稅局認為年金的給付,比較沒有保險的精神;因為,年金,是被保險人「活著時領取」,而且年金,有所謂「累積期」和「給付期」,如果進入「給付期」時,被保險人身故,但還有餘額沒領回,這時候家屬領回的金額,到底是保險金給付,還是退還保費?

戴素雲說,她碰過很多例子,都是因為被保險人年金還沒領完,就身故,由下一代領取,但國稅局認為,這是在退還保費,因此,這些金額都要計入遺產計算。

戴素雲說,選擇年金,也有太多不確定性,因此,若保守點,以遵守遺贈稅法為前提,選傳統壽險保單節遺產稅,是最安全的。

投資保單 爭議很大

投資型保單,是近年最熱門產品,但節稅爭議也很大。

戴素雲指出,投資型保單的節稅爭議在於,投資型保單的給付,包括「投資帳戶價值和壽險保額」,到底哪個算是保險金給付,不用計入遺產課稅?

目前壽險業的做法,將投資型保單「所有給付」,都算是「保險金給付」,可不用列入遺產;但是,國稅局還是採用「遺贈稅法」的解釋,即只將投資型保單中的「壽險保額」那一塊,算是「保險金給付」,可以不用計入遺產稅,投資帳戶價值,應該要計入課稅。

國稅局認為,一般投資人,買基金、連動債,投資利得,最後都要算在遺產中課稅,但是「透過保險去包連動債、基金」,反而不用進入遺產,這樣做,會違反社會公平正義。

但是,在實務上,因為國稅局沒有發正式的解釋函令,目前投資型保單在銷售上,業者還是「放大」解釋,即全部給付,包括壽險保額、投資帳戶價值,都免稅。但戴素雲指出,投資型保單的節稅效果,實在太顯著,再加上又在市場熱賣,未來節稅爭議可能會不少。

重病才保 麻煩不少

不少有錢人總在被檢查出有重病時,才趕快買張大保單,但小心,如果「投保日到身故日」太接近,國稅局還是會找麻煩。

戴素雲說,國稅局就有一件補稅案例,當事人買保單之後3年才身故,雖然「投保日到身故日」有3年,但也被國稅局認為「太近」。戴素雲說,很多有錢人,的確在身體檢查出不對勁時,才去買保單,但年齡太大,例如超過70歲才買,或買的保單金額太大,都很容易被國稅局抓到把柄。

財務問卷 小心填寫

還有,買高保額保單,當事人要先填「財務問卷」,壽險業者透露,在實務上,就有人很誠實的寫,買保單是為了「節稅」,被國稅局以罪證確鑿,罰遺族逃漏稅,這位有錢人生前買的1000多萬保險,全部併回遺產課稅,不但要補稅、還要再罰一倍漏稅金額。

壽險業者建議,填這種財務問卷時,最好還是寫「要買保障」,政府課稅相當狠,有時候,真的可以不用太老實。

保險關係 設計要對

保險關係人設計不要弄錯。戴素雲說,保單不是只買而已,保險關係人的設計要對,才能同時消化資金,並移轉資產給下一代。

業者建議,買保險時,「被保險人」要是父或母,「受益人」(領保險金者)則是子女,另外,「要保人」,也是父、母,這樣由父母親繳保費,才能消化現金,而保單「受益人」是子女,才有資產移轉的效果。

戴素雲說,有些有錢人白手起家,等到資產開始變大時,會想到多幫子女買保險,子女買了700、800萬高額保單,但自己保障只有一點點,其實,當資產增加時,應將自己列為「被保險人」,幫自己多買些保險,但以子女為受益人,才有節稅效果。

爭議保單 是否申報

有爭議的保險,如果必須報遺產稅,依照國稅局的遺產稅申報書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也要申報,再由國稅局來核可。

國稅局有權更正當事人申報項目,是否可計入遺產,但如果「應申報未申報」,被國稅局發現,會算漏報,除補本稅金額外,還要再加罰一倍金額。

所以,問題來了,像「年金險、投資型保單」等等有爭議性的保險,到底需不需要主動申報?

業者建議,最安全的做法是,如果較有爭議的險種,或購買行為,例如前面說過的,保單才買沒多久,當事人就身故,這種狀況,還是選擇申報,免得最後國稅局祭出「實質課稅」,要求遺族補報,不但補還要罰,可能更不划算。

【2007/11/1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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