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呂旭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執業人)】 2007.12.27 02:40 am 

節稅規劃應該在合理的範圍內為之,並且要先對前因後果徹底了解。例如,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夫妻應該要合併申報,若冒失地自行分開申報,將會得不償失。

郭山盟和張海誓是夫妻,但因工作需要,郭山盟在台北工作、戶籍也在台北;張海誓在台南工作,她和兩個女兒的戶籍都在台南。民國九十四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張海誓有存款利息124萬元;郭山盟為執行業務所得者,所得高達224萬元,若兩人合併申報後適用的所得稅率將達40%。

如果結婚前或結婚當年,兩人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級距較低,影響不大。但是結婚後,夫妻的所得必須要合併申報,而去年兩人的所得又比過去高很多,繳納稅負之痛讓二人決定自行申報:郭山盟在台北申報,張海誓與孩子在台南申報。

沒想到,目前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經非常齊備,個人財產總歸戶資料、夫妻主檔、個人所得資料等等一應俱全;只要電腦在做資料彙集時遇到資料異常的情況,即會先就「夫妻分開申報異常查核清單」做調查,少有遺漏者。

國稅局審查員在審核張海誓綜所稅申報案時,發現申報中列報扶養子女二人,但未填報配偶資料,於是進而追查戶籍謄本,發現張某有配偶,其配偶於民國九十二年間遷籍台北,乃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向財稅資料中心調閱郭山盟夫妻主檔及其所得資料,然後將張海誓之綜合所得申報資料通報台北市國稅局。

台北市國稅局接獲財稅資料中心通知後,改將二人所得合併計稅,並就較原先分開申報之稅額增加的部分(12萬4,000元),處以一倍罰鍰。因此郭山盟夫妻除了增加綜所稅12萬4,000元外,還須再繳罰鍰12萬4,000元。

不過,實務中,仍有某些較有彈性的處理方式,以下四種情況允許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

一、當年度才結婚的新婚夫妻。可以視自己情況,決定是否在當年即與配偶合併申報。

二、當年度離婚的怨偶。在離婚生效的當年,立即可選擇要單獨或繼續合併申報。

三、分居中的夫妻。由於婚姻關係仍續存,因此仍得合併申報,但基於現實條件可能不允許,故兩人可以名義上各自使用申報書報稅,由稅捐機關進行合併申報書重新計稅。但兩人都必須採取手寫申報書報稅的方式,並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字樣,且要照樣填寫配偶的個人資料,以利稅捐機關辨別。

四、非以上三者,但夫妻皆滿60歲,由子女申報扶養;或夫妻雖未滿60歲,但其中一人年所得低於免稅額,又其配偶非中、小學教師或軍人等免稅身分,則該夫妻可脫離合併報稅的限制。

(本則郭山盟、張海誓案例係節錄自哈佛人出版社出版《呂旭明會計師教您節稅致富》一書) 

【2007/12/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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