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體檢 仍需告知
〔記者劉志原、曾鴻儒╱台北報導〕

打著「免體檢」攬客的郵局簡易壽險,部分特殊疾病要保人仍有告知義務,否則可能拿不到錢!黃婦為丈夫簡某投保100萬元,未久,簡某因「心因性休克」死亡,黃婦要求理賠,台灣郵政發現簡某生前有糖尿病卻未主動告知,拒絕理賠。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簡某的確違反「告知義務」,判台郵免理賠,仍可上訴。

未滿2年 台郵可解約

台郵壽險處處長陳仁傑解釋,根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簡易壽險不需體檢,但台郵可採正面表列方式,要求要保人勾選被保險人罹患的各項疾病,如高血壓、糖尿病等。如果要保人沒有勾選,台郵發現後,保險契約簽訂如未滿1年,台郵可立即解約,不退還任何款項,如果簽約超過1年,台郵會扣除保險成本,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果超過2年台郵就不能解約。以黃婦為例,前年5月為其先生投保,先生於去年9月病故,要保期間不滿2年,台郵可依法解約。

黃婦主張,丈夫簡某在80年間投保郵政10年壽險,87年間,丈夫因糖尿病住院,當時她向郵局詢問,丈夫患病可否領保險金,對方回答要死亡才可領。不久保險到期,她替丈夫續保,黃婦認為,郵局應已知丈夫患糖尿病。

10年期滿,黃婦89、95年續為丈夫投保6年壽險。96年9月間簡某死亡,黃婦認為依據保險合約,簡某死亡即可獲理賠100萬元。

台灣郵政認為,黃婦替簡某投保時,在合約的「應主動告知欄」上,未勾選曾患糖尿病選項,未依約盡主動告知義務,且他的死因與糖尿病有關,因此拒賠。

地院判台郵免賠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郵局人員在簡某投保時,逐條唸合約內容給黃婦聽,黃婦也回答丈夫沒有糖尿病,認定簡某夫婦違反告知義務而帶病投保,判黃婦敗訴,無法獲得理賠。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現有保戶240多萬戶,台郵並未針對隱瞞病情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做過調查,但基本上,只要一發現要保人有隱匿病情情況,且保險契約簽訂不滿2年,台郵就會依法解約。


【2008-06-17 自由時報 第B06版╱大社會 劉志原、曾鴻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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