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商品介紹

 
預定附加費用率

商品特色
六大給付,終身防癌保障,六大項給付,使癌症治療的每一階段皆可享有多重保障。
多樣性選擇,提供一至三種投保單位之選擇,以滿足不同的醫療品質需求。
  
 保險利益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在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時,按每單位 80,000 元計算給付保險金, 終身 以給付一次為限。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在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時,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的併發症,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按 每單位 2,000 元乘以實際住院日數計算給付保險金 。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癌症住院治療,於出院後,按每單位 1,000 元乘以實際住院日數計算給付保險金 。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在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時,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的併發症之門診治療者,按每單位 1,000 元計算給付保險金。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在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時,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的併發症,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者,按每單位 30,000 元計算給付保險金。

癌症身故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在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時,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的併發症而致身故或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按每單位 300,000 元計算給付保險金」 後 本附約即行終止。若「癌症身故或殘廢保險金」合併上述各項保險金累積給付金額超過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1,500 倍時,僅就給付上限扣除上述各項保險金累積給付金額之餘額給付。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依本附約累計已領取之各項保險金總額達給付上限制(「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1,500 倍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商品癌症等待期間為 90 天

  
  
理賠範例
某甲投保本附約3單位;某年因病就醫診斷為罹患肝癌,並住院接受肝部份切除手術,治療41天後出院回家療養,並每週1次門診醫療追蹤,持續4週後申請理賠,可理賠金額多少?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1.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80,000元×3單位=240,000
2.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30,000元×3單位=90,000
3.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1,000元×3單位×4次=12,000
4.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2,000元×3單位×41天=246,000
5.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1,000元×3單位×41天=123,000
合計
711,000
  
  
投保規則
  本人/配偶
繳費期間
承保年齡
15年限期
0歲~60歲
20年限期
0歲~55歲

子女:承保年齡0 歲至22歲未婚親生子女或法律上認定之養子女。

  

投保需知
  • 本保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或服務中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8838),以保障您的權益。
  • 欲查閱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內容,請瀏覽資訊公開
  •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核准文號:85.11.08 台財保字第 852371560 號函核准
修正文號:97年5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8日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6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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