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保險給付最低稅負門檻「每戶」3千萬《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雜誌》   

  很可能明年將開始實施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一經立法院初審通過以來,每天都可以看到媒體的相關報導。其中,備受消費者及壽險業者關切的保險給付課稅的部分,更傳出即將掀起高額保單熱賣的風潮。不過,從部分媒體報導中似乎可以得知,仍有許多人對此相關內容不甚了解。 

例如某報記者引用壽險顧問的舉例說明--「每一張保單的死亡給付免稅額是3,000萬元,還有基本所得扣除額600萬元,因此,假設某甲有老婆和三個小孩,他可以購買達(3,000+600)×4=1.44億元的死亡給付,如果某甲死亡,只要老婆和小孩每人拿到的保險給付沒有超過3,000萬元,就不用算進最低稅負制。」顯然誤解了最低稅負中所謂特定保險給付的規定。

根據一讀通過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規範的特定保險給付,是指「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換句話說,3千萬的額度是以「每一申報戶」為單位,而非每一人或每一張保單。

由於最低稅負制乃所得稅的補充稅制,因此同樣也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相關免稅所得或扣除項目,均應一併計算基本稅額。而上述所舉的例子,如果某甲買給老婆和3個未成年小孩的保險(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死亡給付達1.44億元的話,超過3千萬也就是1.14億元的部份都必須納入基本稅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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