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吹契約轉換、變更年期、保單借款 糾紛頻傳
記者李淑慧、溫建勳/台北報導


保險業務員為了招攬業務,採用的「步數」五花八門。最近股市好轉,投資型保單當紅,很多業務員鼓吹客戶用「契約轉換」的方式購買投資型保單,金管會昨(2)日表示,已要求壽險公會訂定自律規範,規範業務員不得以契約轉換作為招攬手段。
業務員的不當招攬行為,最常見的是誇大保障內容、未解釋清楚保戶的權利義務、故意誤導保戶等。不過,金管會最近發現有部分業務員以「契約轉換」、「變更年期」、「保單借款」三種不當方法,誘使消費者購買保險商品,衍生出很多的保險糾紛。
金管會表示,已經要求壽險公會訂定「人身保險業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及「保險單借款契約範本」,規範保險公司不得以上述方式招攬。壽險公會已經將草案送進保險局,等到保險局審查後,就可以開始實施。
所謂的「契約轉換」,保險局官員解釋說,就是鼓吹保戶將舊保單轉換為新保單,並告訴保戶說「轉換比較有利」。事實上,每個人的保險需求都不同,舊保單不一定不好,業務員不能為了推銷新保單動輒叫客戶轉換契約,有時反而讓保戶失去原有的保險優惠。
其次,以「變更年期」作為招攬手段,舉例來說,保單設計的繳費年期是20年,可能民眾認為繳費期間太久,希望能縮短繳費年期。業務員就告訴保戶,先投保,之後再來變更繳費年期。沒想到,公司政策改變,刪除較短的繳費年期。因此,有不少保戶申訴「當時業務員明明說可以縮短繳費年期、為何現在又不可以。」
另外,以「保單借款」為招攬手段的做法,就是業務員推銷保單時,保戶說,「我沒有那麼多錢可以每年固定繳保費」。業務員說,「你沒錢沒有關係,到時候可以用保單借款的方式把錢借出來。」卻沒有告訴保戶,保單借款要付利息。
保險局官員說,契約轉換、變更年期、保單借款,都是保險契約中賦予保戶的權利,但都是投保後才開始使用,現在卻被業務員拿來作為招攬工具,在投保之時就教保戶可以採用這些措施,有時候反而誤導客戶。
【2006-11-03/經濟日報/B2版/金融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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