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最近發布的住院醫療險示範條款,更改了對「醫院」的定義。過去示範條款中,所指的「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的醫療機構。
當初會這樣設計,是為了控制醫療險的理賠,有些醫院專門提供病患休養,不是為了治療。病患一休養可能住了一、二年,如果醫療險按日理賠,保險公司可能會賠到倒閉。
不過,這幾年醫療險的理賠糾紛層出不窮,很多爭議都是對於「醫院」的定義。例如保戶因為罹患癌症,住進安寧病房,保險公司認定該醫院並非為了治療目的而設立,僅提供安寧照顧,因此不願給付。
金管會最新發布新的住院醫療險示範條款,從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條款對醫院的定義刪除了「為提供休養、戒毒、戒酒…醫療機構」等條文。因此,醫療險理賠不必再去認定到底該醫院是不是為了安養與復健而設立,只認定為何民眾要去住院。
這次新的示範條款保單,在除外責任項下,加上「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也就是保戶因為上述理由住院,保險公司就不理賠。
【2006/11/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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