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高所得者今年申報去年所得稅,就要申報最低稅負了。如果全年課稅所得加上部分免稅所得後,總額超過600萬元,就必須額外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稅率為20%。

財稅官員說,有兩種人可以不擔心要繳納最低稅負,第一是非中華民國居住的個人,第二個是綜合所得淨額加特定免稅所得及扣除額後,合計在600萬元以下的個人。

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也沒有特定免稅所得或扣除額,以及所得稅額已經比基本稅額(最低稅負)高,都不需要繳納最低稅負。

簡單的說,要想知道自己是否納入最低稅負,可以先依照傳統的報稅方式,算出去年的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再加上財政部指定納入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額」,如果金額高於600萬元,就得申報最低稅負。

官員提醒,在計算最低稅額的公式中,「綜合所得淨額」是指,扣除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後的餘額,不是綜合所得總額。

至於「基本所得額」則包括4項,分別是: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10元)以上部分,以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有關海外所得,官員說,今年還不須納入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額,最快要等到98年1月1日才會納入。等99年5月申報98年個人最低稅負時,才須把海外所得納入計算基礎。(系列十八)

【2007/05/1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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