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先借錢給近親,再以免除債務方式行贈與之實,還是會被課贈與稅。

財政部賦稅署日前查獲,有一名納稅人將約4,000萬元資金借給子女購置土地及興建住宅。子女日後僅歸還部分借款,其餘債務雙方立約可以無償免除。財政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視同贈與對該納稅人課徵1,000餘萬元贈與稅。

財政部說,稅法對贈與行為定義很廣,除了實質金錢財物的贈與外,包括借貸行為卻採取無償免除債務或承擔債務,亦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依據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案件,共有六種情形,觸及任何一種,都要比照贈與,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即為贈與。

三、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

四、因顯著不相當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即為贈與。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有視同贈與情形者,依規定超過免稅額(111萬元)仍應依法申報,若經稽徵機關查獲,稽徵機關會通知當事人在收到通知後十天內申報,逾十日未申報者即需補稅處罰。

【2007/06/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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