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7.07.04 02:13 am 
 
地下期貨、地下保單等非法金融商品銷售者,如果未於銷售前對客戶充分說明,將負損害賠償責任。據了解,金管會將訂定法源,讓受害的投資人,可以有法律依據向非法業者求償,這是監理機構首度將保障消費者權益擴及地下金融商品。

金管會已在這次金融服務業法草案中,訂定相關規定,未來銷售地下金融商品的非法業者,不但會有刑事責任問題,在法律更加明確下,也須承擔更多的民事責任。

對非法銷售金融商品者,仍要求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概念,有點類似非法所得也要繳稅,不論是否合法,均以實際行為作認定,這項作法主要是在保障無辜的投資人。

金管會在草擬的金融服務業法草案中,訂定多項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條文,包括金融服務業在金融商品銷售前,應對客戶說明相關重要事項,包括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等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等。

金融服務業應對客戶說明這些重要事項而未說明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對於金融服務業以外實際從事金融商品銷售者,也都適用。換言之,非金融服務業者,實際銷售金融商品,如一些地下金融商品販賣者,如果沒有對客戶盡說明義務,也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金管會官員表示,實際從事金融商品銷售者,未必都是金融服務業,如地下期貨等非法業者,如果合法的業者必須負較重的責任,這些非法業者反而不用,對合法業者並不公平。

因此,有必要以法律訂定,也許金融監理機關規範不到非法業者,但有了這項條文,至少可以讓投資人有求償的法律依據。

金管會官員表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非法金融服務業者,除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外,在民事責任方面,則看受害的投資人是否求償,因此,有了法律條文,可以讓投資人更有依據向非法業者求償。

如此一來,也可以讓非法銷售金融商品業者,有較高的法律成本,以減少非法銷售的行為。

金融業者表示,過去金融監理機關訂定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規範,對象都是合法的金融服務業者,這是首度擴及地下金融商品銷售者,對不小心買到地下金融商品而受害的無辜民眾,將更有保障。

【2007/07/0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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