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7.07.19 02:21 am  
 
行政法院判例對投資型保單課稅,讓保險業者大為緊張,金管會日前特別發函壽險公會,要求轉知所有壽險公司,未來業務員招攬高保額保單時,不能以節稅作為招攬主要訴求,以免衍生紛爭,違反者應依自律規範罰款。

金管會官員表示,日前有一個案例,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陸續投保投資型保單,保單價值被國稅局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納稅人不服提起上訴,但行政法院判決納稅人敗訴,這項判例引起保險市場關注。

為避免招攬爭議,金管會上月底特別發函給壽險公會,要求壽險公司,對業務員招攬高額保險契約時,必須依「人身保險業高額保險契約招攬及核保自律規範」第2條規定,考量客戶的保險需求,不能只以節稅作為招攬的主要訴求。

另外,核保人員對於高額保險契約,也應依自律規範第4條第2項規定,本於核保專業,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財務、健康狀況等各項核保因素綜合考量,以公正超然的立場核保。

金管會表示,如果有違反核保專業者,壽險公會應依自律規範第6條第1項規定懲處。

自律規範第6條第1項規定,各壽險公司違反規定,對明顯不符承保條件的高額保險契約予以承保者,得經壽會公會理監事會決議後,視情節輕重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並呈報主管機關。

金管會官員表示,保險公司推出的壽險保單,最高投保金額是6,000萬元,有錢人通常會透過購買多張高額保單方式來節稅。保險原本就有節稅效果,但業務員招攬保單時,不能刻意以節稅作為招攬。

舉例來說,被保險人投保前有重大疾病,業務員刻意以節稅由為,安排投保高額投資型保單,被保險人投保沒多久後就死亡,官員說,像這樣的案例就容易有爭議,尤其稅捐單位已有依實核課遺產稅的案例之後。

但如果是被保險人年輕時就投保,因刻意規避遺產稅的可能性低,而節稅原本就是保險附帶的功能之一,在這種情況下,就比較沒有爭議。

為避免有錢人刻意透過購買投資型保單節稅,金管會之前也規定,10月1日起,民眾購買投資型保單,保障部分與投資部分要有一定的比率,如果要增加投資金額,也要同步增加保障金額。

【2007/07/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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