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目前有用戶利用部落格散佈境外基金相關資訊, 涉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可能。(法條如下所列)

目前就境外基金的管制相關法令如下:

名  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公布 )

第十六條

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

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之私募,應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並不得為一般性

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不符合規定者,視為募集境外基金;境外基金之

投資顧問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者,亦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境外基金發行者與其指

定之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一項所

定業務;其資格條件、申請或申報程序、從事業務之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得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之種類、投

資或交易範圍與其限制、申請或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第一項境外基金,涉及資金之匯出

、匯入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第一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

外基金。



總之,只要能認定在境內有代理募集或銷售未經政府核准的境外基金,即為違法。



經核准的境外基金,您可在這裡查詢。 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MOPSFundWeb/ 

==============================
存錢,還是存的安心點好
境外基金是無法受到政府法令的保障
小心一點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eg0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