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市報導】

「預立醫囑」引起的訴訟在台灣相當少見,法界人士這方面有實務經驗者不多;但多傾向於認為「預立醫囑」具法律效力,「安樂死」因相關法令尚未通過,恐有殺人罪的問題。 

「預立醫囑」在台灣還是很陌生的名詞,依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此已有明文規定。 

高雄地院人員表示,確有不少民眾辦理遺囑公證時,內容中載明放棄心肺復甦術等急救措施的意願,「這類文件具法律效力,醫師得據以不為末期病人急救」。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長林水城表示,「預立醫囑」是屬於消極性的放棄治療,只要病人同意,醫療人員可據以放棄急救;「安樂死」則有一部分的方法,是在加速病人死亡,「這種主動積極的行為,動機上或許並非惡意,但本質上是殺人」。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說,我國目前缺乏「預立醫囑」的法律規範,即便「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有若干規定,但也必須有一定的條件,醫生才能放棄急救;如果在仍可救活的情況下,醫生應作為而不作為,造成病患死亡,會有業務過失致死的問題。

【2007/11/1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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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醫囑
 
【聯合報 ╱林秀美】 2007.11.18 03:13 am 
 
預立醫囑(advance care planning)是病患諮詢醫護人員、家庭成員及其他重要人士等意見,對自己將來接受的醫療照護方式,預作決定。在美國也是近廿年才開始實行。

預立醫囑具有「尊重自主」的精神,並有法律的規範為基礎,有助患者無法在親身參與治療方式的決定時,確保「病人意見」受到尊重。

例如簽署者可請求「不要做心肺復甦術」,即DNR(DO NOT RESUSCITATE),在病情惡化、不樂觀時,事先聲明到某一個程度,不要再做急救。

【2007/11/18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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