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02.28 04:51 am 
 
蔡姓老翁生前抵押不動產借款一億三千萬元投保以減輕遺產稅,但弄巧成拙,南區國稅局認為他舉債投保目的在規避遺產稅,在他過世後仍將留給遺族的保險金給付以遺產計稅共達九千九百多萬元,遺族提起行政訴訟,昨天敗訴定讞。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蔡姓老翁舉債投保,只是基於減輕日後遺產稅負擔所進行的「非常規」交易安排,違反保險法等將保險給付排除在遺產總額內的立法目的,也違反租稅公平正義原則,過世後年金險剩餘的權利價值為六千六百萬元,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逾七旬的蔡姓老翁,在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死亡,遺族於同年八月申報遺產稅,列報遺產總額二億九千餘萬元。但南區國稅局卻將蔡生前投保、於身後指定給遺族的保險年金給付納入遺產,核定遺產總額三億九千多萬元,應納稅額九千九百六百多萬元。

經查,蔡姓老翁生前向富邦人壽公司投保即期終身年金保險十一份,保證期間十五年,蔡在世時由自己領取每年年金;身故後,蔡指定保險金的共同受益人為子女及長孫五人,保險費達一億二千二百八十多萬元。

蔡姓老翁於八十七年七月,以名下土地向富邦銀行設定抵押,以每次借期一年,借款本息到期一次清償之方式借款一億二千三百萬元來躉繳保費,當一年借期到期時,先由子女代付利息,待他領到年金後返還;本金部分再以借新還舊方式續借。

法院認為,我國男姓平均年齡為七十二點二歲,蔡姓老翁卻於七十三歲時投保證期間高達十五的年金保險,生前雖已領取五年的年金,但目的在償還銀行借款利息,且總計遺族可領的生存及身故年金給付數額,還不夠清償他借款本息,舉債投保行為,如排除規避遺產稅的利益,根本沒有實益。 

【2008/02/2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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