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財產信託加上保險規劃,節稅效果更加擴大,引來稅捐機關眼紅?立法院財委會昨(13)十審查通過保險法第22條修正案,賦予金錢信託購買保險的法源依據,以避免這類
理財規劃行為,因稅捐機關不同見解而有意見。

這項修正案未來完成三讀實施後,除了課稅規定更明確外,這類保單的保險金給付等利益,也可以明確屬於信託財產範圍,將有助金錢信託投入保險市場,對保險業將是利多,對金錢信託的委託人也更有保障。

財委會昨天審查立委賴士葆等人提出的保險法第22條修正案,明訂「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以法律明訂,金錢信託可以購買保險,並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保費。

金管會官員表示,之前金管會已有行政函令解釋,對於金錢信託購買的保單,可以由信託業代交保費,但近來有民眾向立委陳情指出,稅捐機關對這類信託案件,會以信託業是法人怎會幫個人壽險保單交保費等為由,不給扣繳憑單稅藉編號。

民眾的陳情指出,這等於被稅捐機關被退件,使得金錢信託購買保險面臨爭議,希望在保險法明訂相關規範,讓金錢信託買保險的法律架構更明確。

有關官員表示,就算不透過信託方式,保險同樣有節稅的效果,稅捐機關會對這類案件有意見,可能是因財產信託本身已具有節稅效果,再加上同樣可以節稅的保險規劃,節稅效果更加擴大,才會讓稅捐機關盯上,加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些稅捐機關剛好可以藉此「卡」你。

財委會昨天審查通過的保險法第22條增訂相關規範後,未來不但可以化解上述認定上爭議,讓課稅標的明確化外,也可以讓金錢信託購買保險後所產生的利益(如保險理賠金、保險滿期金),明確歸屬於信託財產。

列入信託財產範圍後,不但具有「債權人不能強制執行」等「脫產」保護傘,對委託人的財產隱密性也更有保障,將大大提高金錢信託購買保險的吸引力。

有了法律明確規定後,未來若有相關糾紛時,對委託人權益也較有保障。

根據立委賴士葆資料,目前全國每年平均約有500個家庭,是用金錢信託方式來購買保險,這項數字目前還在持續成長中。理財規劃人員預估,這項保險法修正案通過後,這項業務將以十倍的速度成長。

【2006/12/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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