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金融機構在借款契約中不當約定借款加速還款或遵守不確定的概括條款,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繼去年12月處分國泰世華銀行等六家業者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昨(18)日再度對國華人壽、友聯產險、南山人壽、華泰銀行四家業者祭出重罰,總計罰鍰新台幣500萬元。

公平會在去年12月處分幸福人壽、中國人壽、興農人壽、大都會人壽、國泰世華銀行及新竹商銀等金融機構,六家總計罰鍰金額為新台幣720萬元,再加上昨天處分的四家業者,總計十家業者被處分,每家罰鍰金額均高達百萬元以上。

遠雄人壽因在借貸契約中,訂有不當約定條款,在去年3月被公平會罰鍰50萬元,之後,公平會即針對銀行及保險業者的消費性借貸契約內容立案普查,總計已清查百餘家金融機構,並發現有逾六成的業者,在借貸契約中,不當約定借款人加速還款或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

公平會發言人、委員周雅淑指出,相較於個別借款人而言,金融機構處於強勢地位,如果金融機構在借款契約中,有不當約定加速還款條款,或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勢將不利廣大借款民眾的利益,造成民生重大問題。據統計,至去年10月底,我國金融機構的消費性放款金額,高達5.9兆元。

依據公平會訂定的「金融業經營行為規範說明」,金融業者在借款人發生債信不足,須以加速債務期限到期等方式,確保債權時,宜事先與借款人議定債信不足的事由;且金融機構依此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時,也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

公平會指出,昨天該會處分的國華人壽、友聯產險、南山人壽、華泰商銀四家業者,均因違反此一規範,片面在契約內容中,對借款人加以限制,因而被該會認定違反公平法第24條規定,分別處以國華人壽新台幣140萬元、友聯產險新台幣110萬元、南山人壽新台幣140萬元及華泰銀行新台幣110萬元。

【2007/01/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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