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呂昌遠】

王先生和王太太打算為在高雄工作的獨子大明置產,他們看中高雄美術館附近的透天厝,不但戶外空間大,未來增值空間也大。在與建商溝通後,以1,500萬元成交。

王先生計畫幫兒子付頭期款1,000萬元,為了避免留下贈與的線索,王先生到銀行提領現金1,000萬元交給大明,由大明出面交付給建商當做頭期款,再由兒子大明自行向銀行貸款500萬元,拿薪水繳付貸款。於是心想,應該可以躲避贈與稅問題。

但是,真的沒有問題嗎?

儘管王先生並未直接將房子贈與給兒子,但是依據遺產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

因此,不論是王先生直接匯款給建商或是提領現金給建商,都屬贈與。王先生認為不是由他出面繳款,而是由兒子繳付,應該沒問題。只是,國稅局認定大明年收入約在100萬元,且名下財產從來未曾超過200萬元,何來千萬元繳付頭期款?

經清查發現王先生名下存款減少1,000萬元,且發生日期與購屋日期接近,認定「視同贈與」。國稅局查獲後通知王先生於十日內補繳贈與稅,核定贈與總額1,000萬元,扣除111萬免稅額,應納贈與稅130萬餘元(8,890,000×27%-1,097,000=1,303,300)若未於期限內補繳,得加罰一至二倍並加計利息!民眾不可不注意。

實際上,若王先生能善用遺產贈與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事先做好規劃,不用繳到130萬元的稅金。

依遺產贈與稅法第十條規定,贈與的估價,不動產以土地公告價格和房屋評定價格為贈與金額。

市價1,500萬元的房屋,土地公告價格加上房屋評定價格僅在600萬元。合法適當的節稅方式應將房子登記在王先生名下,先由王先生做為房貸的借款人,再將房子與附屬的房貸500萬元一併轉給大明。

依據遺產贈與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600萬元的贈與價值扣除500萬元的債務,等於實際只贈與100萬元。扣除免稅額111萬元,完全不須繳納贈與稅。

雖然兩次的轉移會有兩次的契稅,但契稅僅為房屋評定價格的6%,算起來總比上百萬的遺產稅便宜多了。

另外,這樣的規劃也要注意孩子是否有能力支付500萬元的房貸。依據遺產贈與稅施行細則18條,在贈與額中扣除之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若仍是學生、無業或房貸仍由父母支付,這500萬元的負債不得主張由贈與總額中扣除。

(作者是國際認證財務規劃師)

【2007/03/11 經濟日報】
=================================
保險的好處
正在於做節稅規劃
也能做預留稅源
讓愛得以延續
而不造成家人的負擔
要細心規劃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eg0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