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投保時,並不會特別的去注意到保單條款
其實,這個部份才是投保時最需要注意的事哩!!
保單條款正是您所規劃的保單範圍
當保單條內容沒有規範到的,您千萬別相信業務員所說的話喔~~

●癌症險來說,最重要的,就是理賠的範圍
罹患癌症,常常會引起一些併發症,例如肺衰竭等等
請各位看看您的保單條款
在保單條款會有個保險範圍的項目,如果這個項中的保險範圍是針對罹患癌症時...而沒有"因癌症而引起的併發症"時,就表示併發症的治療,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意外的定義:
依財政部77年頒布的傷害保險示範條款第2款:「因遭遇外來突發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因而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將意外傷害事故界定為外來突發事故。

最高法院則進一步指出,突發事故是指來自自身以外的事故,且事發突然無法防範者而言。另有學者將人的傷亡原因分為出於內在原因及外在原因二種,內在原因是指器官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而言,而外在原因則是指內在原因以外一切事由,凡事故不屬內在原因者,除非保單特予除外,均在傷害保險承保範圍。

●手術部份要注意的是,理賠項目的手術表,如果條款是"重大手術"才理賠的,那就比較不週全,因為小手術不賠,而且重大手術的認定也是要看條款的附表
另外還得看看手術附表,有沒有這一句話"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如不在附表中「手術名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和補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例,核算給付金額。"這代表有商議的空間
但如果後面再加上一句話,"經本公司同意後",那就表示權利在保險公司手上

●除外責任的部份
一般都是針對要保人(買保險的人)、被保險人(簡單的說是保險標的物)及受益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但如果連以上3種人的精神喪失也除外的話,就比較不好了,另外我還看過更不好的,是連上面3種人的家屬的犯罪行為及心神喪失行為也除外的
(看的懂嗎??)
對了,看看醫療險的部份,如果除外責任是把"戰爭"也排除在外,這張保單的保障也是比較少的

●所有的理賠都是要主動申請的,因為保險公司不會定期去看客戶的健康狀況
不申請的話合約會在,但是條款中有約定喔,
1.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天內通知保險公司........
2.本契(附)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其他公司的時間請自行看條款,一般是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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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g0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