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遠雄人壽與利害關係人的交易違反保險法的規定,昨(15)日被金管會處分180萬元。由於這是遠雄人壽今年以來第二次被處分,顯示該公司的法令遵循出問題,金管會已多次邀請遠雄人壽總經理屠仲生來「喝咖啡」。
上一次遠雄人壽是因為該公司透過銀行通路銷售的保單,以集體匯繳件來計算保費,但並未送保險局審查,被金管會處分60萬元。如果加計昨天被處分的金額,遠雄人壽今年已經繳給國庫240萬元的罰款。
保險局副局長許欽洲表示,遠雄人壽的法令遵循不佳。
他已經約談該公司總經理好幾次,以行政指導的方式要求該公司強化法令遵循,有必要的話,將要求撤換相關負責人。
金管會表示,該會在金融檢查的時候,發現遠雄人壽於93年出售樹林市大學段不動產給大都市建設,單一交易金額為10億元,占該公司當時業主權益的47.87%,金管會表示違反「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限額」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除了交易對象為政府機關之外,其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業主權益的40%,其中利害關係人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業主權益的40%。
到底遠雄人壽這筆利害關係人交易,是否透過公正第三人的鑑價過程?金管會發言人張秀蓮表示,保險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的交易,都必須通過董事會的重度決議,並有鑑價的規定,遠雄人壽的程序、價格合理性,會透過檢查局瞭解。
由於遠雄人壽今年已經被處分兩次,處分次數是保險業界最多,金管會除了罰款之外,似乎沒有特別有效的約束方式。
金管會表示,處分案透過大眾傳播媒體來發布,必然會影響該公司的商譽。
此外,一旦被金管會處分沒有改善,該公司商品送審會有影響,尤其可能都要採取「核准制」而非「備查制」,對該公司推出新商品的速度一定會有不利影響。
金管會也呼籲保險業者應加強法令遵循,以確保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
【2006/06/16 經濟日報】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