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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07.07.03 02:30 am 
 
保戶罹患癌症,住進安寧病房,因為只提供照護,沒有治療行為,很多防癌險都不理賠。保險局昨(2)日表示,保險公司理賠有不一致的情況,對保戶不公平,先前已經跟業界達成共識,保戶罹癌住安寧病房的相關費用一律要理賠。

保險局官員表示,罹癌的保戶住進安寧病房,也算是一種療程,算是住院,因此保險必須要理賠。

鑑於很多保險公司對於癌症理賠訂的不清楚,保險局特別請各保險公司對於癌症險契約內容要寫清楚一點。例如,原位癌的定義為何、可不可以理賠,這些都要具體說明。

金管會指出,癌症保險是保障保戶萬一罹患癌症時,依契約應給付保險理賠責任的商品。不過,並非各保險公司所推的「防癌險」都一樣,甚至同一家公司不同的防癌險保單,也不相同。

金管會表示,各保單對癌症相關名詞的定義、承保理賠範圍等均有所不同,例如:契約內容有沒有約定「等待期」、期間長短?例如有的「等待期」是自契約生效起30日、也有約定90日。

此外,就連癌症定義也不一樣,例如: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且經病理檢查確定者,是否包括或排除原位癌等。

一般而言,防癌險理賠,可能從確定罹患癌症時,至治療癌症過程、及因癌症死亡等各階段,各商品均有不同的約定承保內容。

例如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和癌症死亡保險金等,民眾於選擇該等商品前,除應先檢視自身健康保障需求及負擔保費能力,對於商品內容應多加比較其保障理賠項目差異,以規劃適當保險保障、減少可能理賠糾紛爭議。

【2007/07/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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