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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未告知保單權利義務或代簽名 一律撤銷資格 三年後才能重新考試登錄
【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為了約束保險業務員的不當招攬行為,金管會決議嚴懲。依據金管會新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業務員如果沒有告知保單權利義務、或幫保戶「代簽名」,一律撤銷業務員資格。新規定將從7月1日起實施。

不僅如此,過去有不少業務員以節稅、存款作為訴求來招攬保險,未來絕對不行,若查證屬實,將被停止招攬一年。

一旦壽險業務員被撤銷資格,三年內不得再從事壽險招攬業務,若三年後還想當壽險業務員,必須要重新考試登錄。

金管會昨(18)日公布「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修正案,對於保險業務員各項違規情事,訂定統一的懲處標準,提供給所有產、壽險公司、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遵循。

金管會表示,過去各保險公司、保險經代公司對違規業務員的處分標準不一致,有些罰得輕、有些罰得重,因此訂定統一標準,最嚴重的處分就是撤銷業務員資格,其餘處分包括停止招攬一段時間。

依據新規定,業務員若未經保戶同意或授權,就擅自為保戶辦理保單借款或解約、替保戶代為簽名、侵吞保費、未經同意更改保單內容等,這都是涉及犯罪行為,必須立刻撤銷業務員資格。不過,如果業務員未盡其該有的義務,也將被撤銷資格。包括: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未向保戶說明投資型保單重要事項告知書的內容、唆使保戶作不實告知、故意隱匿、協助保戶偽造不實理賠文件等。這些規定都比以前更嚴格。

前一陣子鬧的沸沸揚揚的「以存款名義招攬保險」事件,金管會也納入規範,如果業務員未考量保戶的保險需求,假借節稅、基金、存款等其他名義作為招攬訴求,將被停止招攬一年。

此外,如果業務員推銷保單時,把保單講成有如「包山包海」可以有各種好處的話,這種不當陳述、承諾或保證來招攬業務,也將被停止招攬三個月。

金管會強調,上述處分不會因為業務員服務的是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而有不同的懲處標準,相信可提升業務員的招攬品質,降低申訴糾紛。

【2008-03-19/經濟日報/C2版/致富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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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懲處表出爐
〔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

保險業務員不當招攬頻出狀況,各所屬公司(或公會)對相關人員的處分卻經常出現輕重不一的現象。為此金管會於昨天公佈「保險業務員不當招攬懲處標準及涉有犯罪嫌疑移送裁量參考表」,要求各保險公司及公會依此標準採取統一的懲處標準,最重為撤銷保險業務員資格,該參考表預計7月1日正式實施。

金管會日前責成壽險公司針對相關案件加以歸納,分成18大類、超過53細項製作懲處裁量表,將做為未來各保險業者在實務上統一懲處的標準。

2008-03-19╱自由時報╱第C04版╱財經綜合╱梁世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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