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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藍美津捐贈道路用地給台北市政府,申報列舉扣除額293萬餘元,但北市國稅局卻按捐贈時土地公告現值的16%,核計扣除額47萬餘元,藍美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藍美津敗訴。
藍美津主張,土地捐贈時公告現值是293萬元,應按此列舉申報扣除額,不過財部自93年規定,應依土地公告現值的16%,核定捐贈列舉扣除額。
【2007/05/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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