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洪凱音/台北報導】

消費者求償意識增加,車禍事故和解的金額也上升,但是車主投保相關保險的額度,卻未呈等比例增加,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時,財務狀況可能出現缺口,蘇黎世產險建議,第三人責任險最好以新台幣300萬元為基礎。

八成以上的自小客車車主,在投保汽車強制險時,都會順道投保第三人責任險,額度以100萬元最多,其次為200萬元;一般發生死亡事故時,法官將依受害者的身分、地位、年齡、家庭撫養人數等條件,來判定和解金,在求償意識高漲的年代,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額也應當增加。

蘇黎世產險車險理賠部經理郭偉德指出,死亡車禍的平均和解金額,通常落在300萬元到450萬元不等,中間的衡量,法官或保險公司會參考「霍夫曼係數」,算出受害人應該可以獲得的所得,衡量向肇事者求償;老年人或未成年的青少年,和解金才可能在250萬元以下。

以車禍和解金450萬元為例,扣除150萬元的強制險理賠,必須有300萬元的第三人責任險每一個人傷害300萬元的保額才足夠涵蓋。

【2007/06/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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