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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萱/台北報導】
  根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若保單有指定受益人,無論理賠金額多寡,理賠金都不必列為遺產計算。不過,南區國稅局表示,若被繼承人生前蓄意
規劃投保壽險以規避遺產稅,仍然會將被繼承人生前所繳付的保費併入遺產中課稅。
  國稅局日前發現,被繼承人黃君在死亡前一個月投保
壽險,並繳交保費高達二千四百多萬元。國稅局調查黃君的診療紀錄發現,黃君在投保前就已經罹患肝癌住院,由於已到末期,黃君不願再作化學治療,因此出院後,就以孫子為要保人,以年繳及躉繳方式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
  國稅局認為,由於黃君投保時年紀已達八○歲高齡,且是利用生前病危時投保,繳交巨額保費,依照其投保動機判斷,認為黃君應該是蓄意
規劃以規避遺產稅,因此國稅局將黃君之前所繳納的保費都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局長朱正雄指出,該納稅人以一次繳清保費的方式投保,也就是將即將成為遺產的財產,暫時隱匿,等到身故後,再由壽險公司給付
保險金給繼承人,以規避遺產稅,如此不但無保險實益,還刻意扭曲保險的功能。
  因此,朱正雄強調,若被繼承人於重病期間投保,或是被檢查出有重病後,再加保
高額的躉繳保險,國稅局基於課稅公平,仍然會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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