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被保險人因感冒或鬧肚子,於要保時未向保險公司據實說明身體狀況,是否即屬於保險法第127條所稱「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即業界通稱帶病投保,實難一概而論。
就健康險保單而言,要保書內設計詢問被保險人是否罹有保前疾病,並非是迫切需要的工作。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前曾因罹患肺栓塞住院,舉例來說,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未告知(無論係有心抑無意隱匿此一事實),在保單生效之後又因該疾病住院,基本上,保險公司即得逕行援上舉條文主張不負保險金給付之責,無庸也不必要主張保戶違反保險法第64條「告知不實」。因為在性質上,二者是不同的。
但若回到一開始提到的感冒或是拉肚子,大家怕會有意見,原因很簡單,因為大家不認為感冒或鬧肚子是什麼重要的疾病,人吃五穀雜糧,誰人不偶感風寒,鬧腸胃?而且它在治療後,既已痊癒,在投保時,該病既已不存在,何來「保險契約訂立時,被被險人已在疾病中」的說法?職是之故,保險公司在書面詢問時自然不會詢問這一類的小病,除非被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正有發燒,流鼻涕的現象,且在求診中,才符合「帶病投保」的條件。
健康險保單的經營,最怕的是見到被保險人常為小病小痛求診藉以申請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偶爾申請醫療住院費用給付,保險公司無論如何要能掌握其中的關鍵,有時忍受極少數貪小便宜的保戶頻繁的申請給付,在整個理賠作業上是常情的必要之惡,但要忍受常情的必要之惡前,理賠人員還是要多作功課。
依全民健保局的數據得知,病患住院期間在三天以內的約占總住院病患的三成八,而四至六天的占三成四,八至14天的有一成六,須住院達15到30天的只約百分之八。如果再加進一步分析,將發現到一周期間內住院的病患大都是呼吸系統和消化系統,超過一星期以上住院的,則多係心肺循環系統以及老年性的呼吸系統,如肺氣腫、氣喘。
首先,我們會了解感冒、拉肚子基本上是無須住院的,即使住院,頂多也不過三、五天而已。如果我們進一步探究到底是誰會為了感冒、拉肚子住院,將會發現大都集中在零歲層的嬰兒,這就不難了解原因。對初生嬰兒的養育缺乏經驗是最大的主因,只要再稍微忍一下,其實從一歲開始到五、六十歲為止,基本上已看不到為了感冒或拉肚子而住院。
對於保前的疾病是否主張不給付保險金,重要的是看它是否符合:1.該疾病在罹患後是否有復發的可能性;2.該疾病是否係慢性疾病的一種,如氣喘,過敏疾病;3.該疾病是否涉及的範圍至為廣泛,如肺氣腫,心血管疾病,高血壓;4.該疾病的本身是一種長期抗戰的疾病,如糖尿病;5.該疾病係被保險人確知並曾求診的疾病,如先天性腦動靜脈畸形。
(作者是前壽險公會理事長)
【2006/05/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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