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菁菁、莊瑞祥/報導

投保壽險,被保險人過世後,受益人拿到的保險金,不是都該免遺產稅嗎?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特別指明,若是境外保單,對不起,境外壽險保單不能免遺產稅。
有關境外保單,所給付給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到底可不可以適用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所定義的「免計入遺產總額」範圍,長期來,一直有爭議,詢問的人不少。
因為遺產與贈與稅法當初針對受益人拿到的死亡保險金,免計入遺產總額計算,是依據保險法112條賦予的免遺產稅優惠而訂,所以,財政部賦稅署為此,特別向金管會詢問:境外保單在不在保險法112條的規範範圍?
對此,金管會委員會的答覆是,境外保單不是我國金管會所核准,所以我國保險法管不了境外保單,我國保險法提供的優惠也不可能擴及境外保單。
所謂「境外保單」,又稱地下保單或水貨保單,以美國貨佔最大宗。由於近一、二年來,國內市場利率偏低,美國利率持續上漲,加上死亡理賠率的不同,造成相同的保障條件,保費較國外貴,使得各種水貨保單,透過保險經紀人公司,不斷流入國內銷售。壽險業者表示,購買境外保單的消費者多屬資產型保戶,例如醫生、會計師及企業老闆等,購買金額龐大,動輒數百萬到千萬元以上。
【2006-06-29/民生報/B4版/財富世代/數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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