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判例 死前二年投保有避稅企圖 所繳保費視為遺產要課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生前購買鉅額保險,不一定就能成功避稅。已有判決支持稅捐機關,對死亡前二年購買鉅額保險,明顯有避稅規劃企圖者,所繳納的鉅額保費仍要視為遺產,歸課遺產稅。生前租稅規劃,形同白忙一場。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人壽保險並繳交鉅額保險費,國稅局會查核其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狀況,如經判斷有規避稅捐行為,均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及遺贈稅法規定,將已繳納的保險費全額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南部有一被繼承人甲死亡前二年陸續以其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投資型人身壽險,合計繳付保險費2,50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在投保時年歲已高,投保前已被醫院診斷有中風後言語障礙(失語症)與記憶障礙,之後並曾多次住院,住院期間雖有意識,但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差。國稅局研判甲有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規避遺產稅的企圖,因此依實質課稅原則,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值2,400餘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甲的繼承人不服,主張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縱被繼承人甲是在死亡前二年內購買終身壽險,依法屬於合法節稅行為並提起行政救濟。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這宗案件的被繼承人甲在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種類、金額、時程等,投資動機明顯是要藉由繳納巨額保險費,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繼承人等於可在被繼人死亡後,獲得與其繼承相當的財產,實質受有經濟利益。判決支持國稅局將被繼承人已納保費,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表示,行政法院判決明確點出,保險給付不課徵遺產稅,是要在無刻意規避身後財產稅負之下才成立。否則,生前購買鉅額保險,保險費最後還是會被併課遺產稅。

【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
===========================

Meg的觀點:
其實投保的目的,應該不是要和國家政策來計較和抗衡(抗稅)
主要的目的,應該是預留給子孫們稅源
以期望讓我們辛苦了大半輩子而累積下來的財產
能夠留給我們親愛的家人
而不是留下大筆稅金而造成他們的負擔,對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eg0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