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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時電子報╱黃筱珮/台北報導 2006-12-15

公平會調查發現,有半數以上的金融機構訂定不利於借貸人的「不當加速條款」,簡而言之就是設定一些不合理的條件,要求借貸人加速還款。公平會第一波處分6家金融機構,罰金達720萬元,並要求金融機構改善,保障借貸人的權益。

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表示,公平會今年2月起主動調查110家金融業者有關借貸契約內容妥適性,已調查45家,發現6家有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分別是幸福人壽被處分130萬元、中國人壽100萬元、興農人壽130萬元、大都會人壽100萬元、國泰世華銀行150萬元及新竹商銀110萬元。

公平會副主委余朝權表示,這是屬於消費者重大權益的民生議題,如再犯,未來不排除處1千萬元罰鍰。

另外,公平會持續調查65家金融業者是否涉及不當約定加速條款,余朝權透露,金融機構有6、7成都採用不當的加速條款,對借貸人非常不利。

周雅淑表示,若借貸人有債信不良的情況,金融業者採取「加速條款」,也就是加速債務期限的手段,確保債權,並非完全不可以;但是若是不合理的情況迫使借貸人必須提前還款,則是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法。

消基會金融消費委員會召集人郭尚義則強調,太多銀行擅自訂定不當的加速條款,早已為人詬病。例如某銀行的借貸契約中寫著「本行主觀認為借款人的信用貶落時,即可要求加速還款」,若是借款人被減薪時,很可能就被認定為信用貶落,對借款人非常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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