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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8 週四 200809:50
  • 借億元投保 避遺產稅被識破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02.28 04:51 am 
 
蔡姓老翁生前抵押不動產借款一億三千萬元投保以減輕遺產稅,但弄巧成拙,南區國稅局認為他舉債投保目的在規避遺產稅,在他過世後仍將留給遺族的保險金給付以遺產計稅共達九千九百多萬元,遺族提起行政訴訟,昨天敗訴定讞。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蔡姓老翁舉債投保,只是基於減輕日後遺產稅負擔所進行的「非常規」交易安排,違反保險法等將保險給付排除在遺產總額內的立法目的,也違反租稅公平正義原則,過世後年金險剩餘的權利價值為六千六百萬元,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逾七旬的蔡姓老翁,在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死亡,遺族於同年八月申報遺產稅,列報遺產總額二億九千餘萬元。但南區國稅局卻將蔡生前投保、於身後指定給遺族的保險年金給付納入遺產,核定遺產總額三億九千多萬元,應納稅額九千九百六百多萬元。
經查,蔡姓老翁生前向富邦人壽公司投保即期終身年金保險十一份,保證期間十五年,蔡在世時由自己領取每年年金;身故後,蔡指定保險金的共同受益人為子女及長孫五人,保險費達一億二千二百八十多萬元。
蔡姓老翁於八十七年七月,以名下土地向富邦銀行設定抵押,以每次借期一年,借款本息到期一次清償之方式借款一億二千三百萬元來躉繳保費,當一年借期到期時,先由子女代付利息,待他領到年金後返還;本金部分再以借新還舊方式續借。
法院認為,我國男姓平均年齡為七十二點二歲,蔡姓老翁卻於七十三歲時投保證期間高達十五的年金保險,生前雖已領取五年的年金,但目的在償還銀行借款利息,且總計遺族可領的生存及身故年金給付數額,還不夠清償他借款本息,舉債投保行為,如排除規避遺產稅的利益,根本沒有實益。 
【2008/02/2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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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5 週五 200809:52
  • 鉅額賣股資金流向 稅局追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1.25 03:34 am 
賣股票要小心。五區國稅局已建立股權移轉資料庫,將嚴密控管投資人買賣股票的交易資金流向。包括公司大股東、家族企業成員,一旦出現鉅額股權買賣,都會被查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已經著手這項查稅計畫,也查獲一名投資人出售股票獲利1億餘元後,將其中600萬元現金交付其股票經紀人,做為仲介股票買賣佣金。經紀人誤以為股票買賣所得免稅,加上仲介佣金依法不必扣繳,國稅局根本無法查知這筆所得而漏報。結果被股權移轉資料庫列為異常對象,連補帶罰繳了300萬元所得稅。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證交所得目前確實免稅,但經由股權移轉資料庫設定的查稅指定,國稅局卻可以挑出包括:逃漏股利所得、仲介性質的佣金,以及生前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的鉅額漏稅行為。部分案件的漏稅額甚至逾億元,逃漏情形十分嚴重,各國稅局均已列入年度重點查稅工作。

據國稅局指出,目前被稅捐機關視為熱門查稅案件的漏稅模式,首推公司大股東以股份作價,成立另一家空頭公司,轉而將手上原本投資在其他公司的股票,做為空頭公司的資本,順利將原本屬於大股東名下的鉅額股利所得,轉為空頭公司所有,大股東40%的股利所得稅因此瞬間蒸發。

空頭公司取得大筆股利後,再藉製造虧損等方式,達到免繳公司所得稅的目的。大股東本身及其所成立的空頭公司,藉此手法完全無稅負,國庫完全課不到其股利所得稅。

國稅局說,這種漏稅手法最常見在大股東與家族企業身上。曾經有一股市名人以此手法漏稅被查獲,漏稅額達數億元之譜。

據瞭解,五區國稅局都有相同的資料庫,但查核與選案的手法略有不同。不過,大股東的股權異動,或公司短期內出售大筆股票,一般個人擁有鉅額投資收入,或出售股票資金流向不明者,都是國稅局的查稅目標。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很多人以為股票所得免稅,不論如何處分股票買賣收益,國稅局根本無法查到,於是就對資金處理掉以輕心。國稅局說,股票交易有其特定的型式,資金流向又非常容易掌握,藉由完整資料庫輸入特定條件後,所有的股票買賣交易與資金去向,其實都難以遁形。國稅局說,股權移轉資料庫的查稅計畫,目前已是財政部列管、稅捐機關的重點查稅行動。 

【2008/01/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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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7 週四 200710:07
  • 夫妻分開申報 有四方法

 【聯合報╱呂旭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聯合執業人)】 2007.12.27 02:40 am 
節稅規劃應該在合理的範圍內為之,並且要先對前因後果徹底了解。例如,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夫妻應該要合併申報,若冒失地自行分開申報,將會得不償失。
郭山盟和張海誓是夫妻,但因工作需要,郭山盟在台北工作、戶籍也在台北;張海誓在台南工作,她和兩個女兒的戶籍都在台南。民國九十四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張海誓有存款利息124萬元;郭山盟為執行業務所得者,所得高達224萬元,若兩人合併申報後適用的所得稅率將達40%。

如果結婚前或結婚當年,兩人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級距較低,影響不大。但是結婚後,夫妻的所得必須要合併申報,而去年兩人的所得又比過去高很多,繳納稅負之痛讓二人決定自行申報:郭山盟在台北申報,張海誓與孩子在台南申報。

沒想到,目前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經非常齊備,個人財產總歸戶資料、夫妻主檔、個人所得資料等等一應俱全;只要電腦在做資料彙集時遇到資料異常的情況,即會先就「夫妻分開申報異常查核清單」做調查,少有遺漏者。

國稅局審查員在審核張海誓綜所稅申報案時,發現申報中列報扶養子女二人,但未填報配偶資料,於是進而追查戶籍謄本,發現張某有配偶,其配偶於民國九十二年間遷籍台北,乃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向財稅資料中心調閱郭山盟夫妻主檔及其所得資料,然後將張海誓之綜合所得申報資料通報台北市國稅局。

台北市國稅局接獲財稅資料中心通知後,改將二人所得合併計稅,並就較原先分開申報之稅額增加的部分(12萬4,000元),處以一倍罰鍰。因此郭山盟夫妻除了增加綜所稅12萬4,000元外,還須再繳罰鍰12萬4,000元。

不過,實務中,仍有某些較有彈性的處理方式,以下四種情況允許夫妻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

一、當年度才結婚的新婚夫妻。可以視自己情況,決定是否在當年即與配偶合併申報。

二、當年度離婚的怨偶。在離婚生效的當年,立即可選擇要單獨或繼續合併申報。

三、分居中的夫妻。由於婚姻關係仍續存,因此仍得合併申報,但基於現實條件可能不允許,故兩人可以名義上各自使用申報書報稅,由稅捐機關進行合併申報書重新計稅。但兩人都必須採取手寫申報書報稅的方式,並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字樣,且要照樣填寫配偶的個人資料,以利稅捐機關辨別。

四、非以上三者,但夫妻皆滿60歲,由子女申報扶養;或夫妻雖未滿60歲,但其中一人年所得低於免稅額,又其配偶非中、小學教師或軍人等免稅身分,則該夫妻可脫離合併報稅的限制。

(本則郭山盟、張海誓案例係節錄自哈佛人出版社出版《呂旭明會計師教您節稅致富》一書) 

【2007/12/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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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7 週四 200709:41
  • 結婚、離婚、剛畢業 怎麼報才划算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7.12.27 02:40 am 
今年結婚的新人或離婚的怨偶,以及家中有小孩今年剛滿20歲、或是從學校畢業踏入職場的家庭,明年報稅可自由選擇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納稅人可選擇最有利的方式。
所得稅法規定,不論是今年結婚或離婚,明年5月報稅可選擇單獨或合併申報。所謂單獨申報,就是夫妻兩人自己報自己的稅,各別計算所得額、免稅額和扣除額等;合併申報則是以夫或妻為納稅人,再扣除兩人合計的所得和扣免額計算稅額。
財稅官員說,如果夫妻倆都只是一般上班族,主要收入靠薪水,股利、營利所得或其他來源所得並不高,即使合併申報,可以有兩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免稅額也是單身的兩倍,事實上和單獨申報差不多。
但如果各自名下都有不少存款,就一定要單獨申報,否則就會浪費一個27萬元的利息收入免稅額。
至於家中有小孩今年剛從學校畢業或年滿20歲,明年報稅時也可以選擇單獨申報,或繼續由父母親列報為扶養親屬合併申報。
選擇那一種申報方式比較有利?官員說,如果小孩畢業後就找到工作,以選擇標準扣除額為例,小孩有免稅額、單身標準扣除額和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為20萬1000元,如果小孩今年賺的錢高於20萬1000元,最好單獨申報。
若選擇合併申報,必須合計小孩的所得,可能造成適用稅率升級,得多花一筆稅金。如果小孩賺不到20萬1000元,因為還不到扣免總額,合併申報也無妨。
要注意的是,目前學生打工風氣很盛,許多家長在列報子女為扶養親屬時,忘了把子女打工賺的錢一起併入所得計算,等到收到補稅單才發現漏報。
財稅官員說,所得稅申報是以戶為單位,也就是說,家長列報子女為受扶養親屬,可享受一個免稅額,但受扶養親屬的所得也得計入整戶的所得。根據往例,除了子女打工收入,像是利息、獎金(獎學金除外)等所得家長也經常漏報。 
【2007/12/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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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1 週二 200710:22
  • 自提退休金 雙重免稅喊卡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12.11 04:00 am 
新制勞工退休金目前享有兩頭免稅的超優惠待遇,最快將在明年終結。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修改所得稅法,勞工選擇自提退休金,不分個人帳戶與年金帳戶均能享有6%薪資免稅優惠,但自提退休金須併入退休時領取的退休金計算定額免稅的額度,超過部分仍需課所得稅。
這項修法案若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三讀,選擇新制並按月自提退休金的勞工,將無法再享自提退休金前端的「免計入薪資」與後端「退休金」兩階段雙重免稅的好處,高薪族群最為不利。
舉例來說,以退職年資25年者為例,目前可以享有全數免稅的退休金額度是402.5萬元;超過402.5萬元到805萬元間者,超過402.5萬元以上部分需半數課稅; 退休金超過805萬元以上部分,就要全數課稅。
財政部說,雖然所得稅法修正後,勞工自提退休金不再能夠享有雙重免稅利益,但以退職年資25年者為例,退休金不超過402.5萬元的勞工,選擇自提退休金每月享有最高6%薪資免稅優惠外,退休時領取的退休金因未超過定額免稅額,還是可以全額免稅,形同雙重免稅優惠不變。
財政部表示,這項修法案是為配合94年7月1日實施的勞工退休新制,退休金改為可攜式帳戶後,個人按月自薪資中提撥上限6%的所得為個人帳戶退休金,現行稅法准其排除計入退職所得定額免稅,形成勞工自提退休金出現重複免稅現象。
昨天通過的修正案,除了將勞工自提退休金個人帳戶已免列入薪資部分,需與雇主提撥部分,一同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額外,目前年金保險帳戶的退休金課稅也採取一致化規定,包括年金帳戶屬於勞工自提金可與個人帳戶同享上限6%的免稅額;勞工退休時自年金帳戶中提領的退休金,也不再屬於保險給付,必須合併雇主提撥的退休金計算定額免稅。
勞退新制是在94年7月1日施行,財政部昨日同意,課稅新制完成立法後,可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不會溯及既往,對已在94年7月至課稅新制生效前退休的勞工,追繳重複免稅退休金。
【2007/12/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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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5 週六 200711:17
  • 別學溫世仁 沒規畫租稅損失大

【聯合晚報╱古亞薇】 2007.09.14 03:10 pm 
 
民國92年底突然中風過世的前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遺產稅約達40億元,而其遺孀於今年3月中旬因心臟病發過世,估計其遺產總額超過80億元,其遺產稅粗估可能與溫世仁所課金額相近,兩人都因來不及進行租稅規畫,依法都須繳納鉅額遺產稅。
現行遺產稅最高稅率為50%,富人多半都在生前將名下財產轉移給子女,或由專業財會人員協助進行租稅規畫,身故後,政府所能課到的遺產稅就大幅減少。前財政部長林全也曾表示,政府能收到的遺產稅,都是突然過世,來不及做租稅規畫,或是生前不放心把財產交給後代子孫者,才會讓政府有機會徵收到遺產稅。溫世仁過世後留下上百億家產,其遺孀呂峟萱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配偶身分拿走一半的財產,不必繳遺產稅,僅需就剩餘遺產來課遺產稅;根據財政部表示,溫世仁的遺產稅約達4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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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5 週五 200700:40
  • 免除債務逃漏贈與稅 行不通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先借錢給近親,再以免除債務方式行贈與之實,還是會被課贈與稅。

財政部賦稅署日前查獲,有一名納稅人將約4,000萬元資金借給子女購置土地及興建住宅。子女日後僅歸還部分借款,其餘債務雙方立約可以無償免除。財政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視同贈與對該納稅人課徵1,000餘萬元贈與稅。

財政部說,稅法對贈與行為定義很廣,除了實質金錢財物的贈與外,包括借貸行為卻採取無償免除債務或承擔債務,亦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依據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案件,共有六種情形,觸及任何一種,都要比照贈與,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即為贈與。

三、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

四、因顯著不相當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即為贈與。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有視同贈與情形者,依規定超過免稅額(111萬元)仍應依法申報,若經稽徵機關查獲,稽徵機關會通知當事人在收到通知後十天內申報,逾十日未申報者即需補稅處罰。

【2007/06/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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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04 週一 200711:48
  • 生前買鉅額保險避稅 不靈了

南部判例 死前二年投保有避稅企圖 所繳保費視為遺產要課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生前購買鉅額保險,不一定就能成功避稅。已有判決支持稅捐機關,對死亡前二年購買鉅額保險,明顯有避稅規劃企圖者,所繳納的鉅額保費仍要視為遺產,歸課遺產稅。生前租稅規劃,形同白忙一場。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人壽保險並繳交鉅額保險費,國稅局會查核其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狀況,如經判斷有規避稅捐行為,均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及遺贈稅法規定,將已繳納的保險費全額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南部有一被繼承人甲死亡前二年陸續以其五名子女為指定受益人,按躉繳方式向保險公司投保投資型人身壽險,合計繳付保險費2,50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在投保時年歲已高,投保前已被醫院診斷有中風後言語障礙(失語症)與記憶障礙,之後並曾多次住院,住院期間雖有意識,但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差。國稅局研判甲有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規避遺產稅的企圖,因此依實質課稅原則,按繼承日該投資型保險的基金價值2,400餘萬元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甲的繼承人不服,主張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明定,人壽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縱被繼承人甲是在死亡前二年內購買終身壽險,依法屬於合法節稅行為並提起行政救濟。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這宗案件的被繼承人甲在投保時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種類、金額、時程等,投資動機明顯是要藉由繳納巨額保險費,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繼承人等於可在被繼人死亡後,獲得與其繼承相當的財產,實質受有經濟利益。判決支持國稅局將被繼承人已納保費,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表示,行政法院判決明確點出,保險給付不課徵遺產稅,是要在無刻意規避身後財產稅負之下才成立。否則,生前購買鉅額保險,保險費最後還是會被併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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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9 週二 200720:15
  • 八大報稅陷阱 別誤蹈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報稅進入倒數計時,財政部提醒民眾應注意容易出錯的報稅陷阱,才能避免因為報稅時間有限,來不及更正,日後遭到補稅。

常見錯誤包括下列數項:

一、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需先減除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才可申報。房貸搬家、借新還舊,只能按原貸款未償還餘額占新貸額度比率申報,且須提供轉貸資料備查。

二、同一受扶養親屬由不同納稅人扶養者,納稅人應自行協調,或提示確有扶養事實證明,避免重複申報被剔除免稅額而爭執。

三、年滿70歲的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1.55萬元,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每人免稅額只有7.7萬元。

四、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僅能擇一採用,如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同已選定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再要求變更改用列舉扣除額。

五、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商業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同一申報戶,且納稅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每人每年不超過2.4萬元為限,其餘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家屬的保險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95年度起,健保費已可全額扣除,不受2.4萬元限制,但仍以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健保費為限,被保險人並應與納稅人同一申報戶。

六、虧損售屋者,須提供載有收付價款的買賣契約書,否則,稽徵機關將按售屋年度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核定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如台北市為25%、高雄市18%、市(原省轄市)13%、縣轄市10%、鄉鎮8%。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交所得,不能申報財交損失。

七、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不能與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同時併用,兩者僅能擇一申報。

八、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本人或配偶的教育學費不得申報扣除。

【2007/05/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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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4 週四 200712:10
  • 買億元投資保單 課千萬遺產稅

國稅局認定保單帳戶價值屬於投資行為,採取實質課稅。會計師:投資型保單市場恐受重擊。 記者王慧馨/台北報導

 

保險公司近年聲稱可享投資效益又能免稅的投資型保單,卻被國稅局查獲補課遺產稅,不少大戶投保上億元,被補課上千萬元遺產稅。會計師認為,國稅局採取實質課稅的做法,可能打擊投資型保單的市場。 投資型保單的保險給付來源分成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兩個部分,前者與一般保單相同,後者則追求投資利益,因而保戶必須盈虧自負。 在國稅局眼中,由於保單帳戶價值實際上是投資行為,只是包裝成保險形式,因而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只要查到被繼承人有投資型保單,一律視為遺產總額的一部分課徵遺產稅;如果納稅人漏未申報,被發現就要補稅加罰。並不像業者所說,可免納遺產稅。

 

國稅局說,投資型保單目前查到的案例並不多,大多是被繼承人生前遺產突然減少太多,才會引起注意,國稅局清查後發現減少的遺產,就是拿去買投資型保單。曾有被繼承人的投資型保單完全都用在投資、且可自由選擇連結標的,與一般投資行為無異,因而保單金額6,000萬元全被計入遺產課稅,稅額高達3,000萬元,還因漏報而被加處一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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